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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将试行商事登记制度
资料提供:赞雅顾问    日期:2016/09/28    网站:zanyaco.net

      从2013年9月1日开始,广州将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南沙新区、广州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国际生物岛和天河中央商务区(珠江新城区域)试行商事登记制度,试行时间为1年。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和做法,在全市全面组织实施。赞雅顾问为您详述如下:

 

(一)实行工商登记注册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的登记制度。

1.改革营业执照制度,经营项目审批不再作为工商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后,即具有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项目经营资格,同时具有公示登记信息的功能,以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商事主体须经许可审批才能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具体做法是:

(1)从事一般项目经营活动,直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2)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不包括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电信等特殊行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开展经营活动。

(3)从事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电信等特殊行业经营活动,取得有关部门许可审批手续后,向商事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4)外商投资企业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后,向商事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的,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

2.营业执照中不再记载商事主体具体经营项目,仅记载其主营项目类别(即GB/T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商事主体的具体经营项目应当在企业章程中予以明确,其主营行业应当与名称中的行业相一致。商事主体变更具体经营项目,应当在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其主营行业出现与其登记的名称中行业特征不相符情况的,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的变更登记。

 

(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对公司实收资本进行登记,仅对公司申报的注册资本进行登记。申请商事登记,无需提交股东认缴注册资本情况的验资报告。商事主体股东实际出资后 30 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等材料,办理实收资本备案手续。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认缴注册资本情况向公众公示。社会公众可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商事登记机关可根据商事主体股东出资情况,出具商事主体实缴注册资本情况证明)。

 

(三)实行住所登记与经营场所备案制度。

商事主体登记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即总部)地址,商事登记住所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产权证载明的功能以及《物权法》的要求。营业执照住所是法律文件(包括司法和行政机关文书)送达地,起到确定商事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区域的作用。允许有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商事主体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在本市同一行政辖区(区、县级市),允许商事主体的实际经营场所与住所分离,不需办理分支机构手续,仅办理备案手续。商事主体的实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行政辖区,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手续。

 

(四)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

1.改革现行的企业年检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商事主体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到位注册资金、资产负债、经营情况等基本信息,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书》,商事登记机关通过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公示平台,将《年度报告书》向社会公示。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

2.商事登记机关有权对商事主体办理年报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进行处罚。商事登记机关发现商事主体提交虚假《年度报告书》,可依法进行查处。

 

(五)实行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将违反商事登记有关规定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名录中剔除,归纳到异常名录的行政管理制度。

商事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商事登记机关将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

1.商事主体连续两年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报告书》;

2.商事主体提交虚假《年度报告书》,情节严重的;

3.商事登记机关无法按照登记的住所送达法律文书;

4.商事登记主体的名称或者行为存在有损国家、公共利益,可能造成对公众欺骗和误解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不免除该商事主体和投资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商事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行政主管部门仍可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存在民事纠纷和债权债务的,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在3年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恢复:

1.经查实,商事主体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并不存在或已经改正违法行为;

2.商事登记机关程序不当;

3.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商事主体作为债权人基于债权实现提出申请。

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恢复申请后,商事登记机关经审查同意恢复的,通过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公示平台公告恢复。

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董事、股东、清算小组成员因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商事主体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未履行商事主体清算义务的,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将其列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限制其相应的权利实现。

 

(六)构建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和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

1.整合各部门行政服务与社会管理信息资源,建立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各审批部门均通过该平台办理行政许可及监管业务。

2.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全方位公示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包括商事主体登记(年报、经营情况、缴纳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和办理行政许可情况、信用信息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记录等。

3.积极引导行业组织自我完善,促进商事主体和个人自律;加强对审计、验资等中介、专业机构培育和扶持力度,逐步建立完善其连带责任制度;提升公民自治意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

 

(七)全面推行网上登记服务。

1.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发照、网上查档的电子化登记管理模式。商事主体网上提交登记申请,上传申请资料,商事登记机关网上接收、受理、审批,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并及时寄出纸质营业执照。商事主体提交的网上登记申请资料,通过信息平台提供给社会公众免费查阅。

2.优化整合登记环节。构建工商和税务部门的一体化登记制度。减少商事主体的登记环节,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行政效能的整体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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