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批,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相关业务。
一、国际货代公司注册资本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登记注册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外经贸部1995年第5号部令发布,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关于经营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
(1) 经营海上国际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500万,
(2) 经营航空国际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300万,
(3) 经营陆路国际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200万。
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
二、国际货代公司经营范围
以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名称中应当体现“国际货运代理”类似字样;企业的经营范围原则上按“XX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核定,需要具体核定的,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业务核定,其中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文件。
三、外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设立
1、设立方式
(1) 外国投资者可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2) 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中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25%;外商独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外经贸部另行公布。
(3) 外国投资者可以收购股权方式收购已经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但股权比例以及投资者资质须符合本规定要求,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中外合营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中方中至少有一家是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或者是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者是从事相关的交通运输或仓储业务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中方合营者在中方中应为第一大股东;
(2)外国合营者至少有一家是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外方合营者在外方中应为第一大股东;
(3)中外合营者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违反行业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同一个外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不满二年,不得投资设立第二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3、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
(2)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或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有必要的通讯、运输、装卸、包装等营业设施。
4、经批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订舱(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3)代理报关、报验、报检、保险;
(4)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5)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6)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7)国际快递(不合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
(8)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从事信件和信件性质物品(不合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须到邮政部门办理邮政委托证书。
5、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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