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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税涉及的问题
资料提供:赞雅顾问    日期:2013/12/13    网站:zanyaco.net

1、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是谁?

答: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以取得所得的股权转让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股权受让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2、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申报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地点是哪里?

答: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4、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的税款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答:个人股东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以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减除股权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5、什么情形下,主管税务机关可进行核定征收?

答: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进行核定。

①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属于以下情形的,可视为正当理由: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6、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方法有哪些?

答: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参照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7、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履行纳税或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①个人股东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个人股东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个人股东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其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④个人股东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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