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如何确定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所得?
答: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应在何时确认?
答: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在当月(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3、企业转让股权如何确定成本?
答:企业的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①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②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4、企业转让股权时,转让收入能否扣除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中的对应份额?
答: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5、企业所转让的股权如果包含被投资企业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其股权成本如何确定?
答: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6、企业在重组过程中的发生股权收购行为,所涉及的股权转让应如何处理?
答:①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股权收购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②一般性税务处理: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特殊性税务处理: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被收购方可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7、企业转让的股权如果属于上市公司限售股,应如何处理?
答:①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取得的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按规定计算纳税。
②如果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③企业依照上述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8、企业股权转让发生损失应如何处理?
答:①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②企业发生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9、核定征收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如何处理?
答:①专门从事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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