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设立分公司,单位纳税人办理国税税务登记所需资料如下:
(一)《税务登记表》(一式一份)(国地税联办的一式二份)或《税务登记综合信息表(单位纳税人适应)》(一式一份)。
(二)《地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已办地税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提供)。
(三)单位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如:律师事务所凭《执业许可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或《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他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如由总机构无偿提供给分支机构使用的,则由总机构出具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除、代表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除外),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的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的以及国有分支企业除外)。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外国公民的(中国公民除外),要提交正面免冠相片1张(张贴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的左上角)。
8.纳税人跨区、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核算形式、缴税形式证明原件。
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0.委托税务代理还须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11.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2.股东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或公司投资方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13.《新开企业主营业务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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