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因此,如贵司符合上述条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所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二)《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
(三)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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