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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促外商投资环境再度优化
资料提供:赞雅顾问    日期:2013/09/01    网站:zanyaco.net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带给众多外商投资企业又一利好消息。


     新出台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未经行政审批的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明确规定了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情形下的处理规则,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隐名投资纠纷的处理规则,明确规定了认定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出资责任的规则。


     此外,“规定”还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处理、由于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股权变更报批导致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争议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在股权转让中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纠纷的处理等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立法机构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这些法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础,为外商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此外,中国《宪法》、《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专利法》、《商标法》、《海关法》、《仲裁法》等有关立法中也有关于外商投资的相关法律条文及具体规定。


     根据高法的数据,近两年来,在外商投资企业领域发生的纠纷案件数量占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的20%左右。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到终止各个环节产生的纠纷都在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


     高法新出台的“规定”,解决了最为棘手的三个问题:未经审批合同的效力问题,隐名股东的确权问题,外资企业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不过,中国的法律环境虽然在随着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健全,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这两年有很多学者主张废止三资企业法,制定《投资管理法》取而代之,其目的是在更高的法律级别上解决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中的无序性,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过程中行政审批权的限界,并理顺行政审批权和私权之间的关系。新出台的这个“规定”是最高法院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寻找的中间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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