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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十条”修订版政策解读
资料提供:赞雅顾问    日期:2018/10/09    网站:zanyaco.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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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领域

推动扩大对外开放领域。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允许外商在9大领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包括专用车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制造和修理,干线、支线和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加油站建设和经营,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等;取消在广东设立的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外国银行在广东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外资在广东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1%。

2

加大利用外资财政奖励力度

对外商投资实体经济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按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提出:2017~2022年,对在广东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广东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投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提出: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可视项目情况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包括资金在内的个性化扶持政策。

对在广东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视其贡献情况安排财政奖励。提出: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广东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的,广东省财政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鼓励境外投资以分配利润再投资,凡投资环节对地方财政有贡献的一律给予奖励。提出:2018~2022年,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广东再投资项目,由广东省市给予奖励,其中广东省财政按项目投资环节产生的省级财政贡献奖励所在地政府,用于支持外商在广东扩大生产经营、新投资广东鼓励类项目等。

3

加强用地保障

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实体经济降成本十条”的用地优惠政策。提出: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按《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规定享受用地有关优惠政策。

对重点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应保尽保。提出: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以下统称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由广东省市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由广东省统筹安排重大外资项目用地指标。提出:对符合《广东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奖励条件的重大外资项目,广东省按照相应标准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其中对投资20亿元以上、符合投资强度要求并完成供地手续的重大外资项目,广东省全额奖励用地指标。各地引进重大外资项目但当年用地指标确有不足的,可按规定向省申请预支奖励计划指标。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物业产权分割登记和转让。提出:对外商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工业大厦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其中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累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租赁用地。提出: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在确定租赁底价时可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可凭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

保障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搬迁用地。提出:政府实施旧城改造,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需要搬迁的外资工业项目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鼓励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转型。提出: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鼓励外商与政府共建公共服务项目。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4

支持研发创新

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参与广东省研发平台建设和项目。提出: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参与广东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并享受相关配套资金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机构给予财政资助。

一是广东省财政对外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对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择优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机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是外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博士后工作站、两院院士工作站的,最高资助100万元。

三是对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且未获得过企业技术中心财政资金支持,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者较高的科研水平、健全的财务管理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的外资研发机构(建筑类企业除外)给予资助。

扶持外资药企进入广东市场。广东省将在国家授权调整药品目录的过程中,对外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获准上市的、在广东生产结算的国家大品种一类新药,在规定权限内为其建立绿色通道,优先纳入广东省医保药品目录,并与药品价格谈判和集中采购工作相衔接,支持创新性药品产业化。

落实外资研发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和采购国产设备给予免、退税。二是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等给予免税。三是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所得税优惠。

简化研发物资通关手续。提出: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研发设备、试剂、样品可自主选择提前报检、预约报关和实物放行通关模式。

5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加大产业基金扶持力度。提出:利用广东省产业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投资,以及广东省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

将外商投资列入广东省产业发展基金支持范围,参照广东省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投资的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予以扶持。在约定投资期满后,通过大股东回购、上市、股权转让等市场化方式退出。

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开展金融管理和服务创新。提出:支持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本外币全口径跨境融资,在2倍净资产的外债额度内获得本外币融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内和境外发行债券,允许其将境外发债资金回流使用;支持外资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业务。

支持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提出:降低跨境资金池业务准入门槛,支持从事实体经济的跨国公司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建立跨境资金池。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提出: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广东省对民营企业境内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

6

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推行人才“优粤卡”。提出:将外商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7类人才纳为服务对象。逐步扩大“优粤卡”在广东省可作为身份证明使用的领域,经省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凭卡在社会保险、购房购车、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工作所在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在落户、出入境、长期居留、永久居留、医疗、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社会保险、入住人才公寓等方面享受优先便利服务。

创新归国人才职称认定。提出:回国后在外资研发机构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直接认定高级职称。

明确外籍人才工作生活便利措施。提出: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出入境、停居留及聘雇外籍家政人员等便利措施。

进一步简化人才出入境手续。提出:逐步在广东省推广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6项人才出入境政策措施。

7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加快建设中国(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批复同意建设中国(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和生物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形成审查确权、维权援助、仲裁调解、行政执法、司法衔接相联动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

推行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建立实施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按照激励创造、依法保护、提高效能、促进运用的原则,结合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需求,构建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便捷响应通道,解决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困难和问题。

推进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建设。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包括企业商标注册和质押窗口。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申请和实施专利。提出:外商投资企业在广东实施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可参与广东省各级各类奖项的评审。

8

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

集中下放一批省级审批管理权限。提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委托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审批和管理。授权各地级以上市审批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审批结果向广东省政府报备。将医疗机构、旅行社、加油站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等18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委托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条件成熟后逐步委托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整合税收便利措施。

一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广东省内跨地区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可就地入库。二是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压缩涉企业务办理时限。提出:将外商投资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推行“多证合一”改革和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

9

优化重点园区吸收外资环境

优化国家级开发区行政审批模式。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推行行政审批局模式,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

支持省级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利用外资。提出:在省级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比照享受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

此外,还提出支持粤东西北省级以上开发区按程序纳入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管理,按规定享受省产业转移相关扶持政策。

下放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区位调整权限。提出:将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区位调整审批授权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实施,审批结果向广东省政府报备。

10

完善利用外资保障机制

建立专门协调议事机制。提出:广东省、各市政府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利用外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广东省省长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定期协调解决制约广东省利用外资尤其是世界500强企业在广东投资的重大关键性问题。同时,建立省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实施重大外资项目“一项目一议”。

整合招商引资资源。提出:整合优化广东省驻海外经贸办事机构,加快构建广东省辐射全球的国际化投资促进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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