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汇算清缴办理
1.哪些企业需要到我局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在我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总机构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内跨市的总机构在广州市的分支机构。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有哪些申报方式?
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两种申报方式,跨地区经营汇总分支机构暂不实行网报。
3.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应在何时之前完成?
答: 纳税人应在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2015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如属于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4.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需报送什么资料?
答: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告》(2016年第2号)规定的资料提供。
5.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需报送什么资料?
答: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告》(2016年第2号)规定,应报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5年版)》。
2.有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1)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2)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还应出具什么资料?
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请问如何办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
答: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根据需要,选择有发生的表格填报)。在电子办税服务厅“关联业务往来申报”模块申报,也可以通过上门申报的方式报送。
8、请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具体包括什么?
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
(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不要求编制和提供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企业除外)。企业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其他有关附表。
(四)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9.请问网上办理汇缴申报后,还需要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纸质资料吗?
答:完成网上申报的查账征收纳税人,应在汇缴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纸质资料。完成网上申报的核定征收纳税人,不需要另行提交纸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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