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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下放”四大自贸区
资料提供:赞雅顾问    日期:2016/04/07    网站:zanyaco.net

“放权”后,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条件和申报材料没有变,仍要求参照560号文执行。此外,对注册在四大自贸试验区外的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仍按原有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报讯3月17日,商务部和税务总局发文称,自2016年4月1日起,商务部、税务总局将注册在四大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委托给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天津、福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进一步深化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支持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行业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促进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做出了“放权”决定。

2004年10月22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商务部和税务总局负责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

此次部分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下放四大自贸实验区,企业条件和申报材料没有变,仍要求参照560号文执行。此外,对注册在四大自贸试验区外的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仍按现行规定和程序办理。

560号文要求,进入融资租赁业务试点,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从实践中看,17000万元的注册资金门槛一直维持了下来。截至目前,商务部、国税总局批准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共计13批,试点融资租赁公司191家。

此次下放后,四大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纳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范围企业名单,与商务部、税务总局发布名单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试点企业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各项信息,并对企业上报信息及时审核;每月末要将新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的基本情况报送商务部,同时抄送税务总局;每季度要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商务部,同时抄送税务总局;要及时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商务部和税务总局。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利用现场和非现场结合的监管手段,强化对重点环节及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充分发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商务部和税务总局要求,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及时、准确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信息,按时交纳各种税款。对在会计年度内未实质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试点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商同级国家税务局取消其试点资格。

为便于加强监管,对于按照本通知要求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如迁出自贸试验区,应当按自贸试验区外企业申报试点现行规定重新申报确定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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