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现将本市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5年7月(所属期)起,我市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消费税以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期限统一由1个月调整为1个季度。
如小规模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选择按月申报纳税的,可填写《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变更办理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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