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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公司相关规定
资料提供:赞雅顾问    日期:2014/11/18    网站:zanyaco.net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决定取消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审批。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撤销分公司,无须原公司登记机关核转,直接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家有关外商投资限制类项目以及服务贸易领域的专项规定,设立和撤销分公司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逾期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确认文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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