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控股或相对控股投资者应该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至少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从事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的业绩和经验。
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三)投资者具有良好的信誉,且近三年没有因违规而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处罚,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
(四)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应为货币出资,且来源真实合法。注册资本缴纳期限按现行外商投资相关规定执行(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缴付完毕;或,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认缴出资额的20%,余额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付完毕)。
(五)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六)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混业经营,且名称中应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七)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须承诺聘请2名以上具有金融或相关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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